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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麗邨富戶瞞報413萬元私樓 被判罰款兼收回公屋

房委會5月24日推出新措施加強打擊濫用公屋,當中包括縮短公屋富戶申報擁有住宅物業的年期後,一名公屋富戶因瞞報資產,被判罰款兼收回公屋。名居住於深水埗海麗邨的公屋居民於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,申報在港並無住宅物業,並且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。但其後經調查被揭,該住戶瞞報擁有估值約為413萬元的香港住宅物業,被判監禁6星期(緩刑12個月)、罰款1.2萬元以及終其該公屋單位的租約。

另外,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其2018年遞交的一份申請表當中,未有申報擁有估值140萬元的新界土地,超出該申請人家庭的資產限額44萬元。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,違反相關房屋條例而被檢控,並被裁定罪名成立,被判監禁6個星期(緩刑12個月)、罰款5000元,及取消公屋申請。

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,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。
發言人表示,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,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。因此,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,住戶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,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。否則,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,而觸犯《房屋條例》第26(1)(a)條(如罪名成立,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);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,而觸犯第27(a)條(如罪名成立,可判最高罰款2.5萬元及監禁3個月)。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,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。

發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,如因違反《房屋條例》第26(1)(c)條,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,而被法庭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,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,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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